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理论研究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知识 | 维权专题 | 用户留言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推荐]中国教育事业法治建设三十…
 [推荐]教师护学生被歹徒打伤 申报…
 论文侵权诉讼再起波澜 104名硕、…
 [图文]为什么公办名校贪污案多事…
 男孩把同学打成九级伤残 学生家长…
 2008年司法考试热点分析、考前复…
 [图文]查查“择校费”背后教育腐…
 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
 [图文]834名大学生身陷传销(图)
 湖南通报10起教育乱收费案 处分一…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教育法律网 > 最新动态 > 正文
开除学籍未听取学生申辩 福建法院判决高校撤销处分         ★★★★
开除学籍未听取学生申辩 福建法院判决高校撤销处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6 21:07:02

    新华网福州10月4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一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2006年7月9日,漳州某高校以该校学生林某在考试中指使他人替考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处分作出后,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该高校提出,高校处分学生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驳回林某的起诉。

    漳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属于法律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其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法院指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漳州某高校在对林某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林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关,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因此,该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文章录入:shuijiy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本站地图 SchoolLaw.com.cn
     
    中国教育法律网版权所有 © 2008 Copyright © SchoolLaw.com.cn  备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