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理论研究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知识 | 维权专题 | 用户留言   
  
最新热门
  • 没有热点文章
  • 最新推荐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教育法律网 > 维权专题 > 教师维权 > 正文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5 22:24:26

    教师申诉是教师法规定的一种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此即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一些教师在与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生纠纷后,向相应的组织机构口头提出或者递交书信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申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是一种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它有法定的处理程序,并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受理机构按照规范的格式出具书面材料。按照《教师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1995年10月印发)的有关规定,教师对于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提出教师申诉。当然,教师应当向法定的机构提出教师申诉,如:被申诉人为学校,则向教育行政提出申诉;被申诉人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受理义务的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教师申诉,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如果有关机构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超出法定期限迟迟不作处理,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录入:ijkz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本站地图 SchoolLaw.com.cn
     
    中国教育法律网版权所有 © 2008 Copyright © SchoolLaw.com.cn  备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