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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打击报复教师         ★★★★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打击报复教师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5 22:26:07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行为人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具体表现。

        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录入:ijkz    责任编辑:ij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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