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原为某企业子弟学校教师,去年9月,我向学校提出调动工作,学校不答应,我便请了长假。此后,我和校方就调动一事多次发生摩擦,学校领导觉得我“很难缠”,一怒之下将我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扣留了我的人事档案。我多次要求学校将我的档案转出,均没有结果。请问,学校是否有权扣押我的人事档案?
辛学民辛学民读者:
在你离职之后,学校不应扣留你的档案。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无论职工因何种理由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原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报复离职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如果员工因为离职而构成违约或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押其个人档案。由此可见,学校无权扣留你的人事档案,你可以与原单位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