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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女教师,在学校教授初中英语。同事柳某为英语教研组组长,从去年1月起,柳某就开始不断地对我进行骚扰。柳某先是约我外出吃饭,遭到拒绝后,便开始给我发黄色短信,内容不堪入目。有一次柳某见办公室只有我一个人,便上前对我动手动脚。在遭到我的严厉斥责后,他竟嘻皮笑脸地说:“你真漂亮。做我老婆多好。”我又气又恼地跑出了办公室,好久才稍稍平静下来。柳某还多次当着其他教师的面,说我“很性感”、“很风骚”。一年多来,柳某的骚扰行为不仅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我的精神几乎崩溃。我想上法院告他,请问法律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小兰
小兰读者:
首先对您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性骚扰,又称耍流氓,是一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 条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在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上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常不以犯罪论处,但受害者可要求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并请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依来信所述,柳某的行为已侵害了您的人身权益。为此,您可以向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同时,您可以以人格权益受侵害为由,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责任。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您能否打赢官司,取决于您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并给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为此,您需要将骚扰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的行为和言语及时记录下来;要尽可能保留对方给您写的便条、发送的短信、传送的书刊或其他物证;有条件的话,您可以采取妥善的方式,当场将对方的骚扰行为予以录音或录像,这些材料只要不是通过违法的手段获取,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您还要尽可能说服知情的同事为您作证。只要您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法律是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最后,不管官司的结局如何,您的诉讼行为都将给那些卑鄙的骚扰者以警市和教育,都将唤起社会对妇女遭受性骚扰这一问题的重视,并最终促使立法者早日制定并完善关于性骚扰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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